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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章程
本会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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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章程

     

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  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,英文名称为:Henan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for  Defending and Developing Private Economy,缩写为HAPDDPE。

   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以优秀的民营企业家、知名的专家、学者等为主要成员,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  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。

    文化倡商,法律维权,集合众力,促进发展。

   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、登

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  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。具体场所详见登记证书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  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  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维护合法权益、协调发展资金、组织公益活动、宣传交流培训、会员沟通联络、调查研究咨询。

    具体为:(一)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法治建设,提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;

    为受到非法侵害的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,促进解决问题;

    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士对会员单位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论证和指导;

    组织培训、交流经验,帮助单位会员提高员工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;

    (五)为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创造条件,促进发展创新和经济技术合作;

    (六)调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,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建议。

   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 会 员

 

  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  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   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    (三)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  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  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   (二)提交身份证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;

    (三)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
    (四)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综合联络部发给会员证。

  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    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     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   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   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   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  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   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    (一)警告;

    (二)通报批评;

   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    (四)除名。

     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    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    (一)1年不交纳会费;

    (二)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   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    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   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   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  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 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 

   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 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 (四)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;

   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   (六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   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  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换届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、《会员代表名册》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   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   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   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  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    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  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   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 

第二节 理事会

 

  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  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/3。

   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   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  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    (三)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    (四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   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 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  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   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  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 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    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   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 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   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   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
  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 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 

   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   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  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   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四节 负责人

 

  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。

   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   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  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

   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  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    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    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  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   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    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    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    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    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  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   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
   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  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会审定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  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   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    第三十七条 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   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   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    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 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 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   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   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   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  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    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    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   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 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 

第五节 监事会

 

   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   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  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   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   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   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   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   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  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 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 

   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   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   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 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 

  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中共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准,设立中共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支部委员会。

   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    第五十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   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接受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   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    (一)会费;

    (二)捐赠;

    (三)政府资助;

  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   (五)利息;

   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  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  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   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   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 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  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   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  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   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   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  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  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 

第九章 附 则

 

  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  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